【广西发文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力争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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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依法督促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措施,推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等制度。
力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意见》提出,将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没有劳动合同成为农民工维权难的主要问题之一。按照《意见》要求,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办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
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受工程资金紧缺等因素影响,按时发放。《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意见》提出,在现有五大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三方监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方式替代。
同时规定,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做得较好的用工单位,会给予减免等优惠,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则会提高其缴存比例。
《意见》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以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应急兜底作用。
在发生用工单位确实无能力及时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
《意见》提出,将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相关拖欠工资企业和机构法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机构法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投融资、信用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广西头条报道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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